山西省文化旅游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行連軍(副廳級)涉嫌受賄罪、挪用公款罪一案,經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,由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
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行連軍享有的訴訟權利,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,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。朔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:2012年至2022年,被告人行連軍利用擔任山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紀委書記、黨委副書記、副總經理、總經理、董事長,山西晉非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,山西省文化旅游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,深圳絲路勁飛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,在資金出借、工程承攬、職務提拔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額特別巨大;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,進行營利活動,情節(jié)嚴重,依法應當以受賄罪、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